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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险:中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思路及其探索

来源:杏彩体育是不是黑平台    发布时间:2025-04-29 19:03:07 浏览次数: 1

  董慧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带一路研究院研究员(兼)

  摘要:地理标志是促进农村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增加农民收入、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力支撑,为地理标志提供充分法律保护意义重大。基于种种原因,我国地理标志相关权利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地理标志侵犯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但维权行动动力明显不足,对侵犯权利的行为打击不力。维权不足两大主因是维权主体特殊和成本高昂。保险被公认为具有独特的风险分担与经济补偿功能,加大知识产权金融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对于适时发挥、利用地理标志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助企纾困,探索实现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路径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我国部分地区已率先就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险等地理标志保险的实践作出了有益探索。适时总结相关经验,反思地理标志保险在推行与发展中有一定的问题或不足,提出促进我国地理标志保险事业发展的若干建议,包括地理标志本身的保险需求、产品设计、保费补贴等激励政策与险种推行模式等重要问题,有望为新险种、新市场探索、发展与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习在2020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我们一定要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农业农村发展过程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全力维护知识产权安全,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

  知识产权“安全”,既意味着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安全性(稳定性),也暗含对来自知识产权被侵权风险的预防与应对能力的提升。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权利因其“地理”因素而天生具有脆弱性与易受侵害性,殊值关注。深入研究怎么样充分的利用金融手段,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预防能力及其独特的经济补偿功能,切实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安全保障,将成为夯实地理标志权利安全性与稳定性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在我国法律明确承认并提供保护的多种知识产权中,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类型。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的良好品质、特色及其知名度是基于产品来源地的特殊地理环境或文化环境形成的。因此,作为一种能为使用者带来财富、提升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标志本身),既不能归个人所有,也不归国家所有,而应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的居民共同所有,简言之,其性质根本上是一种集体财产,是一种特殊的团体性知识产权。

  在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被定义为“识别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某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点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则将其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有严格的地理范围,以及“较强的品牌效应,可以产生独有的经济价值”。

  地理标志依托自然或/和人文因素形成,作为一项独立且重要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以产地生态为基础,以当地文化为纽带,具有非凡的经济价值与文化意义,在推进乡村振兴、传承民间传统文化等方面具有非消极作用。作为地域性稀缺性资源,其经济价值与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十分突出,已成为地方特色产业和农业高水平发展的助推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3年4月24日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精确指出,要“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协调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两种模式,制定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实施方案”“更好地发挥地理标志在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及其重要的作用”。

  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对促进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具备极其重大作用。我国政府格外的重视农业发展,尤其是涉农地理标志申请与保护。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精确指出:“加强涉农知识产权运用,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地方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健全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利益联结机制”。

  在2019年7月WIPO的地理标志研讨会上,中国代表用数据指出:一件相同的产品在注册地理标志后其售价平均可增长50.11%,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成为一些地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知识产权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提出,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启动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开发地理标志产品已成为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特色经济的重要方法之一。

  在保护与传承我国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的同时,地理标志还为广大农民群体带来了显著益处,有助于大力提升农产品的价值,提高当地的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和保障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就是以地理标志促发展的典型范例,该县城从一个贫困小县城发展至今日的“世界柚乡”“中国柚都”。其中,“平和琯溪蜜柚”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谓功不可没。据报道,平和全县61.3万人中有40多万人从事蜜柚相关产业,农民80%的收入来自于此,目前平和蜜柚种植规模达70万亩,2017年产量达120万吨,产值50亿元,涉柚产值超百亿元。平和蜜柚已成为当地致富名果,归功于地理标志自身能提升产品附加值的独特优势。

  利用地理标志提升产品附加值,帮助广大农民创收,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关系着农业发展与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作为地域性稀缺性资源,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和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十分突出,已成为地方特色产业和农业高水平发展的助推器。同时,提升我国地理标志相关权利的保护水平与维权能力,也是顺应国际发展的新趋势的必然要求。随着中欧地理标志合作走实走深,地理标志产品清单持续扩容,第二批申报目录也正在推进互认程序(包括175个产品)。据《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欧盟首席代表克拉克透露,相关程序预计2025年3月完成;他指出,中欧都面临振兴农村地区的挑战,可开展广泛合作,共同克服挑战。

  根据授权、管理部门的不同,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可分为两部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归农业农村部管理。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为例,据国家官方权威统计显示:2022年我国在地理标志方面取得了几项突出成绩:一是完成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一轮修改论证征求意见稿,形成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宗旨和框架;二是批准筹建29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三是接续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发挥地理标志特色产业优势;四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章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85项义务已全部履行,在顺利实现244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的基础上,完成第二批350个产品清单公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8个,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173件,累计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超2.5万家。这表明,近年来我国地理标志核准注册商标工作取得很明显的成效,无论是地标商标授权、还是地标产品或专用标志核准,数量都有显著增加,国家与地方政府都格外的重视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工作,运用农业品牌推进扶贫脱困成为农村农业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抓手。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地理标志还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实践中,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注册、监督管理,是保护地理标志的重要形式之一。需注意的是,保护的前提是被注册的地理标志须是已存在的,而非申请人新创设的。

  早期,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于2006年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可谓专门保护模式的初步尝试。事实上,该规定对地理标志的认定有双重含义,一是给予通过审核的称谓以地理标志的法律地位,二是给予能够生产该种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使用该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权利。但也导致了申请程序重复。因此,统一申请程序,快速推进统一立法,健全地理标志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改革的应有之义与必由之路。可喜的是,今年我国在这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于2024年1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全新历史阶段和全新管理机制的开始。

  除上述列举的法律和法规或规章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还体现于其他法律和法规规章中,例如,从公众方面出发打击会造成公众混淆的非法地理标志使用,实现间接式保护,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以往专门保护模式力度较为有限的背景下,《商标法》所能提供的保护力度公认为是最强的,因此众多地理标志纷纷以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获准注册为目标,以期实现更强有力的保护。

  我国地理标志的开发与利用蕴含着巨大发展的潜在能力。随着国际社会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其作为重要非货币性资产越来越受重视,可能遭受不可以小看的侵权等风险。此时,保险杠杆当仁不让地成为这项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地理标志对保险的需求,既是现实方面的,也源自产业高质量发展内在需求。地理标志因其具有较高的品牌效益,近年来频遇“李鬼”,侵权假冒成为困扰地理标志产品的最要紧的麻烦。一些不法商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鱼目混珠,销售假冒地理标志商标及产地标识的产品,既损害地理标志的商誉,又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当地理标志受到不法侵害时,因侵权案件取证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权利人维权难度较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互联网销售蒸蒸日上的背景下,商品的流动性极大增强。由此产生了知识产权地域性与商品流动性的矛盾,即某商品若在国内获得地理标志权,当其被售卖至未授权的市场或区域,却不一定可以受到保护。一旦某地理标志被他人在别的市场抢注,原地理标志产品若进入这些市场将面临巨大的被诉侵权风险。例如,绍兴酒曾在日本被抢注成功并使用,令我国“绍兴酒”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大幅缩水,又如2010年“镇江香醋”曾被韩国人在韩国特许厅抢注。

  地理标志产品因其具有的经济价值与文化效益使得假冒侵犯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严重侵害了相关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2019年的福建平和蜜柚为例,福建平和县等著名地理标志拥有区域的农民诉苦称,今年的正宗平和蜜柚、琯溪蜜柚难卖,根本原因在于,在正宗地理标志产品成熟上市之前,已有不少冒充的假货提前上市并且充斥市场,由于假货口味不太好、口碑不佳,直接引发众多花了钱的人该地理标志的评价差,连累了其后上市的正品,所以今年的正宗柚子反而难卖,相关地理区域的农户可谓深受其害。可见,及时打击地理标志的假冒与侵犯权利的行为,对维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利益非常非常重要。尤其是季节性的地理标志产品(其中农产品居多),从上市前准备阶段到产品完全下市,这一期间的风险防控显得很重要。

  大体而言,与地理标志相关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较为频繁,风险较大,但因种种原因,如监控、发现侵犯权利的行为、调查取证、起诉侵犯权利的行为等工作成本高昂,须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及人力、物力成本,而行业协会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组织,经费十分有限,也无力支持地理标志在国内外的维权行动;加上地理标志产品大多是涉农产业,产品多为初级农产品,附加值较低、利润空间存在限制;广大农户维权意识总体不强,当市场上出现侵权假冒行为时,不少农户并未予以足够警惕或重视,也未及时将信息或线索上报给地理标志相关权利人。

  从风险频发、维权行为偏少的现在的状况来看,不少地理标志权利人选择放弃追究侵犯权利的行为,也将造成进一步放任侵犯权利的行为,地理标志口碑下降,陷入恶性循环;往往当侵犯权利的行为较为严重时,相关团体、协会或组织才会选择司法程序维权。另一方面,对地理标志权利人而言,欲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获得民事赔偿是不太现实的。尽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章提供了行政救济途径,对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可作出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一般只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关行政行为;而被侵权人属于第三人,正常情况下不会就第三人的损失作出民事赔偿方面的安排或处理。因此对被侵权人而言,其仍需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民事损害赔偿。况且,民事救济也存在执行难等问题。即使胜诉了,地理标志相关权利人要想真正获得赔偿仍需克服现实中的执行困难。

  因此,对权利人而言,既然民事诉讼索赔困难,那么若能对潜在风险进行投保并在保险事故(如因侵权而起诉)发生后,在寻求行政救济的同时直接获得保险金以实现经济补偿,这无疑是一种更高效、可靠的风险预防与化解方式。在保险模式下,往往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从而大大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实现快速获赔与维权,防止维权成本高于实际获赔金额的“倒贴钱”情况;减少维权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我国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维权案件数量总体不足,以下将结合2个阶段的案件数量与判赔金额来分析我国地理标志总体维权数量与维权成本等方面的状况,将以既有的案例样本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

  (1)基于对2014年12月—2018年3月6日50个案例样本的分析结论

  经过在“北宝”等权威网站平台的信息检索,笔者对50份与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的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判决书进行了整理,以此为依据制作完成了相关统计表格,这些案例时间跨度为2014年12月26日—2018年3月6日,通过对这些样本的分析研究,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从审理结果看,这50件案例中有38件一审案件均为原告败诉,12件上诉案件的二审法院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法院支持的判赔金额看,在50件案例中,最高判赔额为8万元,最低判赔额为3000元,平均判赔额为20873.76元。这些判赔额中绝大多数都包含原告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从法律费用来看,一审程序的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与被告一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般由上诉人承担。其中案件的公告费等其他法律费用一般由败诉的被告方承担,所以原告方承担的法律费用多为案件的受理费。通过对50份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进行分析,在35个案件中原告被要求承担案件受理费(平均值为741.99元),其中大部分被要求承担的金额都少于败诉的被告方应承担的金额。

  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同的是,与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的侵权纠纷的原告大多是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从时间上看,这些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往往会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起诉市场上多个侵权被告。例如,在这50件案例中,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作为原告的案例高达35个;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作为原告的案例有9个;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作为原告的案例有3个;黑龙江省五常市大米协会作为原告的案例有2个。

  (2)基于对2019年10月—2021年10月15日30个案例样本的分析结论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的检索,在我国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产品推出的前后,笔者随机抽取了30份与地理标志产品有关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时间跨度为2019年10月—2021年10月15日。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分析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审理结果方面,在这30件案例中,一审案件结果为原告败诉的仅有1件。在判赔金额方面,法院支持的判赔金额可分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和经济损失赔偿两类。在30件案例中,最高判赔额为100万元,最低判赔额为3000元,去除100万元赔偿额的极端值后,平均判赔额为30068.9元。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几乎都被法院所支持,仅有1件案例的合理支出费用与经济损失赔偿是分开计算的;判赔依据上,在地理标志纠纷案件中,原告难以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大多会依据被告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涉案商标声誉、驰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判定赔偿额;法律费用方面,一审程序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被告一同承担。但案件受理费多由原告预付,若以被告拒不履行需承担法律费用的极端情况计算,30件案例中原告需要承担的法律费用平均值为2691.9元。

  从笔者在全国范围的数据检索结果来看,2019年1月—2021年12月期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有关地理标志的纠纷,共有994份已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22年1月1日—2023年5月30日期间,此类纠纷数量为485件。从数量上看,尽管无法与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相比,但地理标志的保护需求仍是不容忽视的。

  近年来,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协会、集体、组织等也开始积极开展维权行动。据笔者检索统计,在2019年1月—2021年12月期间,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作为原告的地理标志民事纠纷案例有199件,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作为原告的案例有127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作为原告的案例有100件,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原告的案例有82件,信阳市茶叶协会作为原告的案例有24件。这表明地理标志权利人维权意识有所提升。

  基于以上分析,出于风险防范的需求,尤其是电商模式下网络侵权频发,地理标志权利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以及该产品的发展潜力都是客观存在的。地理标志被侵权与被抢注风险也都客观存在。在此背景下,地理标志保险应运而生,通过“知识产权+金融”新模式,进一步破解地理标志保护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成为缓解地理标志维权难、成本高、时间长等困难的一剂良药。

  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市场上专门针对地理标志而设计的保险产品较少,与市场需求形成了强烈反差,供需两端难以实现良好对接。以浙江宁波推出的商标权保险产品为例,宁波2018年在全国率先推出的商标专用权保险,仅有商标被侵权损失补偿保险,理赔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在商标维权中支出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和法院判定的直接损失。从保障范围看,现有的相关商标保险产品,保障范围仅限于我国国内,且缺乏专门针对地理标志权利的险种。

  地理标志保险是一种典型的知识产权保险。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保险是指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合同约定,将知识产权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承保,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方式。显然,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于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方面,其保险标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资产。

  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市场监管部门)均致力于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对接,共同研究开发设计符合市场和投保主体需求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险种),探索“知识产权+金融”新模式,研究推动知识产权保险项目,完善知识产权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金融保险的积极作用,帮助企业降低维权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而在地理标志类保险产品方面,值得肯定的是,我国也已经在地理标志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与运营方面迈出了步伐,这些初步探索是十分有益的。

  2020年3月,江苏盐城为“东台西瓜”投保了全国第一单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理赔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在商标维权中支出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和法院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此外,“杨巷大米”“镇江金山翠芽”“凤凰水蜜桃”“阳山水蜜桃”“奉化千层饼”等地理标志也陆续投保,其中“阳山水蜜桃”已就被侵权损失获得了理赔款。阳山水蜜桃已获得理赔款的成功理赔案例,进一步增强了业界对地理标志保险产品的信心,可以说为保护地理标志权犯难的权利人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上有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是地理标志这类特殊知识产权的专属保险产品,旨在针对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取证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侵权人自身偿付能力较弱等痛点,风险保障范围能覆盖对地理标志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因此仅从名称看,似乎仅保障被侵权的损失部分,但从保单的具体条款与内容来看,则广泛覆盖了各种为开展维权行为所支出的各项必要费用,包括必要的法律费用(维权成本)——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出庭差旅费等——以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其他损失;因而,可以说是一种对地理标志侵权若干风险提供保障和经济补偿的综合性地理标志保险产品。

  2020年3月28日,“东台西瓜”成为我国首个设定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的地理标志。此后,“杨巷大米”“凤凰水蜜桃”“阳山水蜜桃”“奉化千层饼”“镇江金山翠芽”等数个地理标志均设定了此种保险,标志着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鉴于公开报道或能查询到的信息十分有限,据笔者的有限了解,目前的地理标志保险产品在赔付流程方面,截至2021年12月仅有“阳山水蜜桃”这一项地理标志的被保险人在购买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后已获得保险实际理赔。

  2020年6月,江苏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在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下,花费1.04万元向无锡人保财险投保“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获得总金额30万元的保险保障,保障内容涵盖桃农协会为维护“阳山水蜜桃”品牌而产生的法律费用、调查费用,以及广大授权企业及个人因侵权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实际保费支出后,桃农协会获得了50%的保费补贴。该桃农协会于2020年末起诉侵权人,2020年12月法院宣判桃农协会获赔12万元。之后,桃农协会于2021年3月15日获得了保险理赔款6.5万余元。

  2022年8月,全国第一单工艺品类地理标志保险在江苏宜兴落地。宜兴陶瓷行业协会与中国平安财险宜兴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宜兴紫砂”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提供累计60万元的“地理标志维权诉讼费用损失保险”和“地理标志侵权损失补偿保险”。此前,江苏盐城“东台西瓜”“镇江金山翠芽”茶叶、无锡“阳山水蜜桃”等多个品类地理标志也相继完成知识产权保险投保工作。目前江苏已形成492件地理标志,年产值超过2000亿元;2022年8月,已有12个地理标志产品投保地理标志保险,投保共计21单,投保金额2143.15万元。

  此外,还有2022年6月16日,中国太平洋产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广东阳江八果圣食品公司签订的地理标志保险合同;同年,太平洋公司还与广东盛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地理标志保险合同,为“海丰油占米”投保。2022年10月,黄山市首单地理标志保险——安茶“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在祁门县签订。该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祁门支公司承保,为祁门县老六安茶厂累计提供50万元风险保障,标志着黄山市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又迈出了新步伐。2023年6月14日,陕西省首单地理标志保险——“略阳乌鸡”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护在汉中市落地,提供30万元的风险保障。

  总体来看,我国地理标志保险产品虽然已开始初步探索,但保险产品的设计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吸引力、运营不足,从目前来看,投保主体总量非常少、市场需求挖掘较为不足。

  以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类保险产品为例,在保险合同的主体方面,依据政府公开信息与官方新闻报道,现有的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的投保人,多为地理标志的法定申请人;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公开的保单和赔付案例来看,“奉化千层饼”“阳山水蜜桃”两单地理标志保险中的投保人与受益人均为同一主体。从保险人来看,我国目前已推出地理标志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数量较少,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可选空间不大。

  在保险范围和保险金的构成与计算方面,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的保险金一般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二是调查取证等为维权支出的必要费用,三是为维权支出的法律费用。这三项费用基本囊括了合法使用人因地理标志遭受侵权以及维权行动可能支出的全部费用或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阳山水蜜桃案得以成功理赔,给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这一新险种的运营提供了宝贵的成功经验与有益参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保费补贴比例较高,桃农协会获得了高达50%的保费补贴,这是提升投保意愿的重要条件;其二,在这起理赔案中,保险公司是严格以法院判决书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据,因此是在判决书生效之后进行理赔兑付的。而且,依据保单约定,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最高不超过6.5万元,可见,若协会无法举证证明具体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保险公司将无法进行理赔,相应启示为: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文书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证据加以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才能为具体理赔方案的确定提供切实可行的支持与保障;其三,从理赔效果与实现的功能来看,保险金理赔到位,能有效降低地理标志权利人针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所需的法律成本,能为维权行动提供显著的经济补偿与资金保障。

  然而,总体上看,地理标志保险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与普及程度总体不高,产品自身的吸引力有待提升,广大的地理标志权利人不太了解这款新的保险产品,宣传力度不足;而且,在保障范围方面与理赔流程方面,需简化理赔程序,降低获得保险赔偿金的难度或门槛。此外,部分地理标志在首次投保时,尚有相关部门提供的保费补贴等,但其后大部分原先投保的地理标志在首次投保的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未进行续保,部分地区呈现出续保难的不可持续发展状态。同时,实际赔付案件的数量也很有可能对投保意愿与需求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若实际赔付案件比例过低,可能令投保人难以意识或感受到相关保险产品的作用,从而导致续保的积极性不高。

  基于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在申请主体、有权使用主体、授权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于一般商业标志(如商标)的独特性特点,有必要就地理标志相关权利的可保性与产品设计相关问题进行专门讨论。为此,笔者就几个重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地理标志保险产品的投保主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地理标志具有鲜明的集体性,出于效率、成本等因素的考量,有权针对地理标志提出相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且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而非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因此,往往是由地理标志申请人(多为产业协会、组织或团体)发挥统筹作用,代表所有的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管理、监督其使用过程,以及针对侵犯权利的行为开展维权行动。因此,与其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不同的是,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专用权等相关权利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其投保人只能限定于地理标志专用权人,即地理标志的原申请人,一般是某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同时,在地理标志保险产品中,投保人同时也是地理标志的原申请人(往往兼标志管理者)。地理标志一旦被侵权,地理标志的每位合法使用人都会遭受损失,但若在保险合同中将受益人确定为地理标志的所有合法使用人,而每位合法使用人就会因占有的市场份额不同而需要获赔不同的保险金额,就要求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结合不断变化的市场份额设定合理的分配方案。这无疑将增加保险公司的工作难度,降低保险合同的订立效率,也会为理赔方案的确定增加难度,险种开发工作更加困难,实际可操作性不高。相反,若将地理标志原申请人确立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可以绕开分配环节,直接将总保险金给付给原申请人,再由产业协会、组织或团体自行确定分配方案,进行内部分配或拨付,如此,既能简化保险公司的赔付流程,又能使保险金的分配更为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科学合理性,兼顾效率性。

  对地理标志权利人而言,维权的关键在于为充分维护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市场乃至潜在的巨大利益。如前所述,权利人往往囿于经费不足、非营利性质、侵权信息滞后等原因,较少主动出手维权。因此,将保障范围覆盖至为维权目的进行诉讼所需承担的法律费用,无疑是雪中送炭。此种保险一般称为地理标志维权法律费用保险。

  目前,我国已开展的主要是这一险种,保障范围涵盖了法律费用等维权成本,但设置了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导致投保人投保积极性不高。事实上,在保险合同条款与内容的设计方面,可以考虑令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之后,赋予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开展的各项调查证据后形成的证据、费用支出单据等重要材料,便于保险人日后行使代位追偿权。

  地理标志海外维权保险,也可称为地理标志海外险,重点在于其保障范围覆盖至海外,或者仅为海外风险(不含国内风险)提供保障。此类保险将为地理标志权利人在海外市场可能遭遇的风险在特定条件下提供经济补偿,因而对出口型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较强吸引力。地理标志可能遭遇的海外风险,较常见的是侵犯地理标志权利(如专用权)的行为,也有可能是因抢注或假冒我国地理标志的行为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对于想拓展海外市场的投保人而言,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地理标志海外被抢注后维权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以及一揽子综合性保险服务。一旦发生对我国地理标志的海外抢注行为,而权利人又已事先未雨绸缪,进行了投保,则其有能力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如相关维权行动,且维权费用或损失有可能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理赔。

  我国地理标志权利人(行业协会等)大多是非营利组织,依靠有限的会员费来运作,金额有限,故风险预防能力较弱。考虑到高昂的维权成本与时间成本,在面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特别是海外侵权行为时,它们往往难以有勇气或经济实力开展维权。具体来说,投保人可选择仅就国内范围的侵权风险或者全球范围内的侵权风险进行投保。保险人再依照合同约定对因维权产生的法律费用和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这种海外维权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规定为1年,可以附加要求,在投保时并无已被投保人知晓的侵权行为。为防止投保人恶意隐瞒,可以根据实际风险情况设置1—3个月的等待期,即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不构成“保险事故”。

  从我国目前已开展的地理标志保险市场情况看,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地理标志保险产品为例,险种主要是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而保障范围主要是地理标志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不过,保障范围是否能涵盖至海外(域外)风险,要以保单中的具体规定为准。一般而言,保障范围与保险费用密切相关,而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用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投保人的投保意愿。

  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定价,在保险学和金融学上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保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费=基准费率×保险金额×风险调整系数。

  定价问题往往需要借助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数据,尤其是相关裁判文书中最终支持的赔偿金额与维权成本(如律师费、调查取证等)等大数据的支持。倘若缺乏数据支撑,很难确保保险人对其自身经营风险的识别与预防机制的有效、良好运转,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地理标志保险产品对可靠数据的依赖程度同样很高。保险金额的设定往往会分为几个档次,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或保障范围来进行选择。

  根据保险学的基本理论,基准费率的计算与确定应当严格遵循平衡原理,即在整个保险期限内,风险水平不同的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费,应当与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是相等的,两者之间方能实现总体平衡。因此,无论是对保险产品进行定价还是确定理赔额的过程中,均要对投保人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全面地分析,例如,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范围与市场分割情况、该产品的国内与国际知名度、以往涉诉案件的维权费用以及赔偿额等等。在基本的定价及理赔范围上,可以根据每位投保主体自身条件的差异及保险范围需求的不同进行综合评估,甚至量身定制。

  如前所述,通过对上述50件地理标志相关的维权案件的整理与分析,笔者发现,个案平均判赔额(包括经济损失与维权费用)为20873.76元,案件受理费的平均值为741.99元。所以针对一般的投保人,国内侵权案件的经济损失与维权费用的理赔额可以2万元为基准进行调整,针对诉讼成本,以案件受理费为例,可以支持给付的保险金费用往往在1000元人民币左右。

  众所周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而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或成本,需要有充分、确切的证据加以证明。地理标志保险产品中的“保险金”,主要由被侵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用、法律费用等三部分组成,但三者在证明方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就调查取证费用、法律费用而言,无论最终是否证明地理标志被侵权,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调查取证和寻求司法、行政救济过程中的支出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保险公司就应当核保,并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兑相应的理赔款。由于保险公司保障的是可能发生的风险,就调查取证费用、法律费用而言,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由此承担的并非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与风险,而是因调查取证、寻求司法或行政救济所支出的实际成本,所以此时的保险事故,应当是保险合同载明的事件或行为,保险责任范围往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开展调查取证、寻求司法或行政救济所支出的实际费用,实践中一般需要以票据、缴费凭证等有效证据作为证明;保险人据此进行理赔。

  就直接经济损失而言,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是以地理标志被侵权为前提的,而只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有权就地理标志是否被侵权等作出有效力的认定。因此,在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明方面,应依据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裁判文书或行政裁定书、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认定地理标志是否被侵权。若是司法机关通过裁判文书予以认定的,应依据裁判文书中写明的损失金额或赔偿数额来确定直接经济损失;若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决定、裁定等予以认定的,则应依据其中查处侵权产品的数量、金额或作出的罚款金额等确定直接经济损失,且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核保、理赔。

  保险人兑付理赔款,须以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核保为前提。保险事故的认定与解释,一般应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责任的相关除外或限制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以适当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并向其进行解释或答疑。

  就直接经济损失而言,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用于证明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的法律文书生效之后,保险人可就该部分损失进行理赔、兑付;就调查取证费用、法律费用而言,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证据证明因调查取证、寻求司法或行政救济的实际支出成本或费用后,保险人可就该部分费用进行理赔与兑付;保险公司在完成对投保人的理赔后,应当依法取得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可见,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认定保险事故发生以及确认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成本的重要依据。而核保与保险理赔,通常发生于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或行政机关作出生效决定、裁定后。

  地理标志保险是保障农产品知识产权的新险种。要做好这方面工作,首先需要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宣传与推广,提升地理标志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扩大地理标志投保范围,让更多人知晓、参与地理标志保险。其次,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导保险公司发挥“保险经济助推器”作用,提升知识产权保险产权全链条供给水平,提供更精准的定制服务,并结合不同地理标志产品特性,加强保险产品创新,放大地理标志保险的支农惠农效应,更好地发挥金融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增强地理标志生产经营的安全感与获得感。适时加强对地理标志保险险种的监管,指导保险公司规范理赔,同时搭建相关法律服务平台,组织专业化维权援助队伍,帮助地理标志相关权利人实现科学、合理维权。

  笔者认为,在地理标志保险产品的推行模式上,基于种种原因,不同国家或地区采用的模式有所不同:有的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如美国等;有的带有浓重的政策主导色彩,如日本政府较早推出并大力推行专利许可保险产品,再如欧盟曾倡导的专利强制投保模式。

  然而,以上两种模式并不适合我国。事实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市场现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此,我国政府应充分、适时发挥引导与宏观把控作用,但在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以及权利义务内容设定等具体、微观层面,宜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在政府引导之下,实现地理标志保险产品供需双方的良好对接。毕竟,地理标志能够说是集体共同使用、利益共享并由协会或组织进行管理的,更适合“抱团取暖”,而非单打独斗,加上大部分农民的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较弱,更需要政府在其间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

  如上所述,地理标志的法定申请人应当有资格成为投保人,可以投保,因此,该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不过,作为法定申请人的产业协会、团体、组织等,往往具有非营利性,令其全额承担保险费用,可能会成为较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在地理标志保险产品的保费承担上,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多采用先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再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地方财政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具体比例因地而异,有些地区约为50%。随着参保的地理标志数量增加和相关保险市场进一步开发,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可能后续会下降。作为享有地理标志相关专用权的单个主体,在享受保险产品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服务的同时,理应也可被要求支付一定的对价。因此,以产业协会为代表的地理标志的原申请人,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会费组成中适当增加或体现部分保险费用,要求作为会员的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予以缴纳,以保障投保的顺利进行。

  在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知识产权保险的推广方面,除给予保费补贴这种方式外,也可考虑参考部分国家经验,采用保费优惠政策或手段,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对权利被侵害风险的提前诊断、预估等活动,切实提升企业投保意愿,提高对地理标志权利的风险预防与应对能力。

  在保费补贴政策方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2020—2023年为期三年的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中,积累了若干经验。具体说来,政府将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投保主体提供保费补贴,以利于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保费补贴模式上,北京采取较灵活的保费补贴标准——“退坡补贴机制与风险补偿联动”。退坡补贴机制是指保费补贴比例实行逐年投保退坡(即降低),第一次投保按照较高比例提供保费补贴,但第二次、第三次投保均按照一定的比例降低保费补贴的标准和幅度,扣除补贴之外的保费部分,则由投保人自行承担,通过此种方式由政府引导鼓励式投保逐步过渡到实现完全的市场化投保方式。同时,为弥补保险公司可能发生的超出一定承受能力的、过高的理赔风险,还建立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规定最低的累计赔偿限额倍数。这些经验,可作为我国地理标志保险产品推广时的重要参考或借鉴。

  要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障能力,首先要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应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下,协同企业与保险公司等主体来共同推进,不断加强宣传,对地理标志保险的保障作用进行普及,提高相关协会以及农户等主体对这类保险的认同感与投保积极性;其次,保险公司要做好前期市场调研,挖掘投保主体的最迫切需求,开发出至少两种不同类型或层次、不同保障水平或保险范围——如基本保障水平和加强型保障水平——的地理标志保险产品,或者根据主要是服务于国内市场或海外市场的保障范围,来设计国内险、海外险或者全球险;加强宣传引导,简化理赔流程,让投保人体会到地理标志保险的实际作用,尤其是其经济补偿功能。

  根据保险学基本原理,要想确保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成功,须采取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实现“大数法则”,避免保险产品经营上的失败;因而需要尽可能多地提高地理标志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吸收有效的投保主体,扩大投保主体的范围。一般认为,大数法则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数量越多,一定期限内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数量越接近于理论上的数值,即风险单位数量越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越发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可能损失的结果。如此,保险人才能较为精确地预测危险、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使得其在保险期间内收取的保险费、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开支相平衡,由此确保该险种的持续、稳定发展。

  在参保对象方面,保险人可根据投保主体的规模等具体情况来区分大型实体与中小型实体(或协会、组织)等不同层次,针对不同投保主体设计不同的保险方案,例如,对中小型规模的实体或组织,收取在其可接受范围内的较低档次的保费,设计出能适用于大数法则的保险产品;对大型协会或实体,其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条款的确定,经充分调研后进行个案分析与单独拟定,更具有针对性,以满足不同的或个性化保障需求。

  为确保尽可能多的参保主体数,我国还可考虑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条件允许时相关政府部门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费补贴;二是对基本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可适当参考韩国等国做法,考虑试行强制性投保模式。例如,在推广相关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初期(如前三年),暂且采用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部分保费补贴的方式,降低投保人所需缴纳的保费,提升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待时机成熟时,逐渐取消相关保费补贴,过渡到完全由市场主导价格。近几年,韩国、日本等国在推行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采用了保费补贴形式,以韩国为例,对部分保险产品、部分投保主体所提供的补贴甚至达到了保险费用的70%—80%。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韩国十分重视推出知识产权新险种,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完善保险产品体系,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韩国知识产权局曾制定为期三年(2016—2018年)的计划来发展中长期知识产权集体保险,如诉讼保险制度的私人扩散,以集体订阅的形式开发与支持新的团体保险产品,计划于2018年将参保公司数量扩大至1000个。2017年的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是由团体、特殊、普通保险投保加入时,企业承担50%的保费,政府提供50%的保费补贴,政府补贴比例上有所下降;根据相关规定,中坚企业只能投保普通保险,并由政府提供30%的保费补助,详见下表(表2)。

  可以预见,保费补贴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投保人保费负担或相关顾虑,确保更多投保主体加入该保险计划,便于保险业务开展,避免早期的市场失败。

  为防范相关风险,地理标志权利人为地理标志投保是十分必要的。对我国而言,开发设计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地理标志保险,以应对国内外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各种风险,提升我国地理标志权利人维权与应对风险的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服务农业现代化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净化市场,提高权利人维权积极性,提升地理标志利用效能,推动我国地理标志品牌做大做强,增强我国地理标志权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地理标志保险的发展,还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农业的高质量发展与农村建设,关系到乡村振兴等重要战略目标的实现。

  地理标志并非普通的商业标志,而是兼具集体性权利的特点,对提升所在地的知名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甚至在国际贸易交流中发挥着重要的公益作用。无论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还是地理标志专用权,鉴于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尤其是地理标志专用权往往由管理该地理标志的组织享有并行使,该类权利主体往往倾向于有单独购买地理标志保险产品的需求,以涵盖来自地理标志假冒、侵权、抢注等方面的风险。

  在地理标志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方面,笔者建议,保障范围应当以发生在国内的地理标志假冒、侵犯权利的行为和发生于域外的地理标志抢注、侵权行为导致的相关风险或损失为主,保险责任的范围可以覆盖权利人为打击假冒、侵犯权利的行为等采取维权行动支出的必要法律费用等、为制止(尤其是海外)抢注或侵权行为开展维权行动的必要支出。

  在我国地理标志保险事业发展与险种推广方式上,鉴于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地理标志权利人往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因而一般难以负担过高的保险费用。在市场推广初始阶段,建议保险公司与地理标志权利所属的政府部门进行合作,由政府承担部分保费或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以减轻投保人负担,鼓励保险需求主体为地理标志产品投保,防止新险种推出初期的市场失败,切实有效地帮助新险种顺利渡过通常需经历的市场瓶颈期。例如,近期北京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中实行的“退坡保费补贴政策”,即为我国在该领域的有益尝试。

  注:因字数关系,注释省略,详见《电子知识产权》刊发的同名文章。如引用、转发请注明《电子知识产权》2025年第1期。